法人客戶經營性物業貸款
發布時間:2017年01月16日
※ 產品定義
經營性物業貸款是指向借款人發放的、以其所擁有的經營性物業作為貸款抵押物,并以該物業的經營收入作為還本付息主要來源的抵押貸款。經營性物業是指已經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商業運營,經營管理規范、經營利潤穩定、經營性現金流充裕,綜合效益良好的商業用房,包括寫字樓、賓館酒店、商場、綜合商業設施等物業形式。
※ 經營性物業須具備的條件
1、經營性物業應符合城市商業網點規劃要求,項目開發建設手續齊全,經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并辦妥房產證,產權清晰,已投入商業運營。
2、位置優越,交通便捷,人流、物流、車流充裕,商業、商務氛圍濃厚,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
3、市場定位準確,目標客戶穩定,且預期的租賃等經營性收入充裕;
4、投資方和經營管理方擁有多年從事商業用房經營管理的經驗;
5、已投入2年以上商業運營的寫字樓、商場和綜合商業設施,最近一年出租率須在80%以上;運營期限未達到2年的,最近一年出租率須在70%以上;賓館酒店類物業須為四星級(含)以上,最近一年平均入住率不低于65%;
6、經營性物業已使用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 借款人須具備的條件
1、具有法人營業執照并已辦理年檢手續;
2、在本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3、貸款卡年檢正常,無不良信用記錄;
4、所有者權益在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
5、預期經營性現金流量充足、穩定;
6、擁有經營性物業的全部產權,持有合法、有效的房產所有權證書及其土地使用權證書;
7、按借款人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的規定,董事會、股東會(有限公司)或股東大會(股份公司)同意將其擁有的經營性物業作為貸款的抵押物,并提供書面決議;
8、接受本行對物業運營收入、支出款項的封閉式監管,承諾有關經營性物業的資金結算、代收代付等中間業務通過本行辦理;
9、符合本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 經營性物業貸款的用途
1、借款人生產經營中合理的資金需求,包括物業在經營期間的維護、改造、裝修等經營性周轉資金或其他經營許可范圍內合理的經營性周轉資金;
2、置換借款人用于建造或購置經營性物業的銀行、股東、關聯公司借款等負債性資金;不得用于償還銀行不良貸款或違規貸款。